第七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 第七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經115.2.2選務會議通過
一、 選舉類別:
(一)理事長。
(二)理事: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三種。
(三)監事:無分類。
二、 參選資格:
(一)所有登記參選理事長、理事、監事者,應經審定為本協會之個人會員或為團體會員之代表。具團體會員代表身分登記參選者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
(二)登記參選理事長或理事者,其理事類別應於登記參選時擇一填列。填列運動選手理事者,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
(三)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登記參選。
三、 參選登記:
參選者應於本協會公告參選登記日(115年2月23日)起7日內(115年3月
2日下午5時前)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
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協會完成登記,逾期不受理(含補正期)。
四、 參選資格審查:
由本協會選務委員會於登記參選截止日(115年3月2日)隔日起7日內
(115年3月6日下午5點前)完成登記參選者資格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隔
日起3日內(115年3月9日下午5點前),將候選人(即符合參選資格者)
名冊(含政見) 公告 於本協會官方網站,並函請運動部協助於運動部網站公
告。
五、 選舉人名冊審定:
(一)本協會於召開會議進行選舉30日前,公告及通知未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繳納會費之時間與繳納方式,繳納時間至少14日。
(二)本協會於召開會議進行選舉15日前,由本協會召開理事會審定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運動部備查;更換時亦同(運管辦法第46條)。
六、 選舉方式:
(一)選舉應以會議方式進行。會議應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 (指經本協會理事會審定後具選舉權之會員;團體會員以其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下同)過半數出席。
(二)由本協會理事長擔任會議主席,並由本協會選務委員會召集人擔任投開票工作主任管理員,主持投開票作業。
(三)以現場投票為原則,並應於公告候選人名冊日起15日內(115年3月22日前)辦理選舉。
(四)本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由本協會選務委員會訂定相關辦法,載明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並報運動部及內政部備查後實施。本會理事會於預定1月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依名冊印製選舉票。
(五)依下列方式選出理事長、理事、監事:
- 理事長:
(1)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投票選出。
(2)採無記名單記法辦理。
- 理事及監事:
(1)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投票選出。
(2)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
(3)依本協會組織章程規定名額選出應選理事21人及監事5人。
七、 計票方式:
(一) 理事長:
1.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2.理事長候選人僅有一人時,其得票數須達全體會員20%以上,始為當選,如其得票數未達全體會員20%,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
(二) 理事:
1.理事長為當然理事,並依所登記參選之理事類別認列。
2.運動選手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其席次依國民體育法及本協會組織章程規定名額規定之。
3.扣除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任一方席次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雙方席次(註)。
4.各類理事依本協會組織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理事者,其人數不得逾各類理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 理事總數 | 運動選手理事 | 個人會員理事 | 團體會員理事 |
| 21人 | 5人 | 10人 | 6人 |
| 9人 | 7人 | ||
| 8人 | 8人 | ||
| 7人 | 9人 | ||
| 6人 | 10人 |
(三) 監事:
1.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本協會組織章程規定確認席次。
2.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監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八、附則:
(一)每一團體會員推薦團體會員理事長、理事、監事參選人,以每一類別各一名參選人為原則。
(二)本協會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委員會」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其委員不得由理事長、理事、監事候選人擔任,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三)理事長之選舉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同類別理事、監事選舉之最後一席次,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四)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長,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
(五)採現場投票者,具選舉權之會員不能親自參加選舉,得以書面委託本協會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參加,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第1
項)。
(六)完成繳納或已結清積欠之常年會費之團體會員代表及個人會員,始具有選舉及登記為各類參選人之權利。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體育法、人民團體法、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本協會組織章程等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