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配合國民體育法, 經教育部體育署107年2月14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5919號核備, 公告選舉辦法

選舉辦法

(附件一)
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一、 類別:
(一) 理事長。
(二) 理事: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三種。
(三) 監事:無分類。
二、 參選資格:所有登記參選理事長、理事、監事者,應經審定為本(總)會之個人會員,或者為團體會員之代表,並依申請參選類別,檢附下列資料:
(一) 理事長:

  1. 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其理事類別應於參選時擇一填列。填列運動選手理事者,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或經相關國家代表隊隊職員二人書面證明者;填列團體會員理事者,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
  2. 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
    (二) 理事:
  3. 運動選手理事: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或經相關國家代表隊隊職員二人書面證明。
  4. 個人會員理事: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
  5. 團體會員理事: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
    (三) 監事:
  6. 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者: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或經相關國家代表隊隊職員二人書面證明者。
  7. 個人會員身分者: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
  8. 團體會員身分者: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
    三、 參選登記:
    參選者應於本會公告參選登記日(107年2月14日)起10日內(受理日期107年2月17日至107年2月26日下午5時前)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並繳交必要之保證金),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總)會完成登記,逾期不受理(含補正期間)。
    四、 參選資格審查:
    由選務小組於登記參選截止日(107年2月26日)隔日起7日內(預定107年2月27日)完成資格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隔日起3日內(預定107年2月28日),將候選人(即符合參選資格者)名冊(含政見) 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協助於官方網站公告。
    五、 選舉方式:
    (一) 理事長:
  9. 由全體會員(指具投票權者;團體會員以其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下同)投票選出。
  10. 採無記名單記法辦理。
    (二) 理事及監事:
  11. 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
  12. 三類理事及監事,依章程規定名額運動選手理事下限5名,運動選手理事、團體會員理事及個人會員理事上限均為10名,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監事5人,分別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
    (三) 以現場投票為原則,並應於公告候選人名冊日起15日內(預定107年3月17日)辦理選舉。
    六、 計票方式:
    (一) 理事長:
  13. 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14. 理事長候選人僅有一人時,其得票數須達全體會員20%以上,始為當選,如其得票數未達全體會員20%,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
    (二) 理事:
  15. 理事長為當然理事,並依所登記參選之理事類別認列。
  16. 運動選手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依國民體育法及本會章程規定之名額,前5名席次者當選。
  17. 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之規定上限10名,確認三類理事當選席次。
  18. 各類理事依確認當選席次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理事,其人數不得逾各類理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三) 監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章程規定前5名為當選席次。並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監事者3名。
    七、附則:
    (一) 每一團體會員推薦團體會員理事長、理事、監事參選人,以各一人為限。
    (二) 本會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三) 理事長之選舉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同類別理事、監事選舉之最後一席次,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四) 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長,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則理事改由所有會員推選。
    (五) 有關保證金退還條件如下:
  19. 參選理事長者:當選理事長或得票數達全體會員5%以上。
    2.個人會員參選理事、監事者:當選理事、監事,或得票數達全體會員2%以上。
    3.符合上開條件者,保證金於選舉結束後一週內退還,未符條件者,保證金不予退還,留做本會業務推展之用。
    (六) 採現場投票者,會員不能親自參加投票,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參加,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
    (七) 完成繳納或已結清積欠之常年會費之團體會員代表及個人會員,始具有投票及登記為各類候選人之權利。

八、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體育法、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等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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