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107學年度)全國學生盃西洋棋錦標賽

依據:本競賽規則奉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號函及教育部體育署函辦理。

宗旨:
(一)   輔導西洋棋績優學生,深造專項運動技能,提升西洋棋國際競賽水準
(二)   推展體育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鬥進取精神
(三)   推展西洋棋運動,提高技術水準,發展國家運動競爭力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

三、承辦單位 : 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

四、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縣市體育總會西洋棋協會、各大學體育學院、各縣市體育會西洋棋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 17日。上午8:30報到 9:00 開始比賽

六、比賽地點:體育聯合辦公大樓(台北市朱崙街20號3樓)

七、比賽分組及比賽時間:
(一) 幼稚園組
(二) 國小低年級組
(三) 國小中年級組
(四) 國小高年級組
(五) 國中男子組
(六) 國中女子組
(七) 高中男子組
(八) 高中女子組
(九) 大專組
(十) 公開組

八、參加資格:
(一)   以國內公私立中等學校在學學生為限。
(二)   證明文件

  1. 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組需備妥學生證。
  2. 學生證(在學證明書)由各隊負責人留存,遇大會或球隊證件檢驗時需出示,未出示相關證明者以取消參賽資格處理。

九、報名辦法: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108年3月15日下午5點為止,以電子郵件寄到時間為依據。
(二)報名費:每人500元整。報名費包含比賽期間之午餐費用。

比賽報名繳費證明:郵局匯票(抬頭: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現金連同報名表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8室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收

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與,所繳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Email :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電話 : (02)87711436

十、比賽辦法:
(一)幼稚園、國小組比賽七輪快棋每場比賽時間每人15 分鐘每步3秒競賽規則( delay  15 mins/3 sec)。國中、高中、大專、公開組,比賽五輪 ,每場比賽計時(鐘)每人25分鐘每步10秒競賽規則( delay  25mins/10 sec),細節由現場裁判宣佈。(依據FIDE競賽規則為準則,由Swiss Perfect 軟體來計算)。
(二)每組參賽人數若不足8人,則併入下一組比賽。每位參賽者需下完五輪,賽後才計算其慢棋積分。
(三)每輪比賽開始時間,總裁判將依據現場情況做調整, 故比賽期間選手未經裁判許可,不得離開比賽會場。

十ㄧ、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可以由隊長或教練向裁判請求解釋,若不滿意可以提到總裁判,本賽日之所有判決以總裁判判決為準。
(二) 若對總裁判判決仍不滿意,可以先以口頭向總裁判提出,再以書面於賽事結束二日內向申訴委員會申訴;
(三) 申訴之結果會於賽後五天內通知相關人等。

十二、獎勵:
(一) 各組錄取前3名為冠亞季軍,頒贈獎盃及獎狀,4、5、6名頒贈獎狀(大會得視隊數多寡予以增減),全部賽程達1/3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二) 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及成績規定等,依據教育部106年10月18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32570號函修正條文:
(1)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2)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3)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4)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5)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6)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7)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8)參賽隊(人)數二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惟本比賽成績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西洋棋』列為競賽種類時,本比賽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三) 本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比賽或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四)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issport.camel.ntupes.edu.tw)歷年簡章」。

十三、申訴:
(一)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該賽事結束前繳保證金新台幣3,000向大會競賽組提出,賽事結束後二日內將書面申訴資料以大會規定格式送到申訴委員,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保證金沒收。
(二) 對於選手資格之申訴,需於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30分鐘前,逕洽大會競賽組完成口頭申訴手續,並指名不合資格球員至多3名,超過4名(含)以上需正式書面申請及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否則大會不予受理。
(三) 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檢附申訴書及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向總裁判提出。
(四) 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十四、附則:
(一)   本賽會統一辦理保險,保險額度300萬元,各單位請另辦理參加比賽運動員保險。
(二)   其他大會規定比賽事項,均於賽前由總裁判公布,概不另行通知。

十五、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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