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  (114 學年度)全國學生盃西洋棋錦標賽

中華民國 115年  (114 學年度)全國學生盃西洋棋錦標賽競賽規程

依據: :本競賽規則奉教育部114年8月1日臺教授體字第1140025744號函及 運動部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運競(五)字第1140056208號函辦理。

宗旨:

(一) 輔導西洋棋績優學生,深造專項運動技能,提升西洋棋國際競賽水準

(二) 推展體育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鬥進取精神

(三) 推展西洋棋運動,提高技術水準,發展國家運動競爭力

一、指導單位:運動部

二、主(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西洋棋協會

三、比賽日期:115 年 1 月 11 日(日),上午 8:30 報到 9:00 開始比賽

四、比賽地點: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 527 巷88 號 (北投會館-綜合會議廳)

五、參賽資格:西洋棋運動愛好者

六、比賽分組:

No. 組 別
1. 幼兒園組
2 國低年級組
3 國小中年級
4 國小高年級組
5 國小女子組
6 國中男子組
7 國中女子組
8 高中男子組
9 高中女子組
10 公開組

七、報名辦法: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5 年 1 月 6 日下午 17:00  止

以上所填報名參加本活動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活動相關用途使用

線上網路報名:

報名費:每人 700 元整。報名費包含比賽期間之午餐費用。

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與,所繳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Beclass 線上報名系統 : https://www.beclass.com/rid=30500686886f141a0712

臺灣積分查詢: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wd2cy9brThsHwdByAN37viwXGoPKI7P5/edit?gid=20464 78864#gid=2046478864

八、比賽辦法:

(一) 幼兒園組、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公開組,比賽七輪,每場比賽計時(鐘)每人 10分鐘每步 5 秒競賽規則( delay 10mins/5sec),細節由現場裁判宣佈。(依據 FIDE 競賽規則為準則,由瑞士制軟體來計算)。

(二)每組參賽人數若不足 8 人,則併入下一組比賽。國中組及高中組不足 8 人則男女倂組比賽。不可跨組:國中組及高中組以免影響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三)每輪比賽開始時間,總裁判將依據現場情況做調整,故比賽期間選手未經裁判許可,不得離開比賽會場。

(四) 採 Swiss System 軟體來計算,然後依序小分如下:

1.Direct  Encounter  2.Medium  Buchholz  3.Berger  4.Progress。

九、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每場賽事結束後 5 分鐘內可以由隊長或教練口頭向裁判請求解釋,若不接受可以提到大會申訴委員提出申訴(大會申訴委員由總裁判 1 人、現場資深棋手 1 人及現場裁判 1人計 3 人)。

( 二) 若現場不接受判決, 應填寫申訴書由選手或教練簽章, 該賽事結束前繳保證金新台幣 3,000 向大會書面提出申訴將申訴書送到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成立時將保證金退還。

(三)申訴之結果會於賽後五天內通知相關人等。

十、獎勵:

(一)各組錄取前 6 名為冠、亞、季、殿、第 5、6 名頒發獎盃一座及獎狀乙只。(大會得視隊數多寡予以增減),全部賽程達 1/3 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二)該比賽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西洋棋』列為競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三)本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四)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第6款規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2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甄試:

(1)參賽隊(人)數16個以上:最優級組前8名。 (2)參賽隊(人)數14個或15個:最優級組前7名。 (3)參賽隊(人)數12個或13個:最優級組前6名。 (4)參賽隊(人)數10個或11個:最優級組前5名。 (5)參賽隊(人)數8個或9個:最優級組前4名。 (6)參賽隊(人)數6個或7個:最優級組前3名。 (7)參賽隊(人)數4個或5個:最優級組前2名。

(8)參賽隊(人)數 2 個或 3 個:最優級組前 1 名。

()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 https://lulu.ntus.edu.tw/)

 

十一、遇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情境等情形,請撥打電話:8771-1435 或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本會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協助被害人相關事宜。

十二、禁藥管制注意事項

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1、 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2、 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 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 賽內期 〔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 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 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

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3、 本次賽事 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 1 月 5 日。

4、 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十三、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十四、附則:

(一) 參賽選手若有冒名頂替者,一經查明證實取消比賽資格,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

(二) 保險:本賽事有投保相關公共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個人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15,000,000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34,000,000元。

(5)每一次意外事故自負額新台幣2,500元。

(三)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四) 其他大會規定比賽事項,均於賽前由總裁判公布,概不另行通知。十五、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運動部核定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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